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东检刑诉〔2021〕20539号)。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告人邹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2021年5月,被告人田某某、叶某某二人共谋将存放于东阳市横店镇一成品仓库外的铜制空调配件运出自行出售,二人平分获利。后被告人田某某联系被告人邹某某,由其将窃得的铜制制冷配件从厂区运出交给被告人叶某某。被告人邹某某每次运货收取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
2021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趁无人注意之际将九箱铜制空调配件装至被告人邹某某的车上,被告人邹某某将配件运送至上佛线往义亭方向高速出口附近交由被告人叶某某。被告人叶某某转账给邹某某人民币1000元。后被告人叶某某将九箱铜制空调制冷配件售卖后获利9400元。
2021年5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趁无人注意之际将九箱铜制空调制冷配件装至被告人邹某某的车上,被告人邹某某将九箱铜制空调制冷配件运至横店高速出口处交由李某某,被告人叶某某将一千元转给邹某某,后李某某运至横店影视产业园区停车场内交给被告人叶某某,被告人叶某某将九箱铜制空调制冷配件装至事先准备的五个黄色编织袋中。经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21年5月27日被盗废空调消音器价值60元每公斤,经称重后该批被盗物品重量为182.05公斤,价值10923元。
被告人叶某某于2021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田某某于5月31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邹某某于5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叶某某、田某某、邹某某分别退赃10000元、6000元、4000元。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邹某某、田某某三人经共谋,采用秘密手段,盗取浙江绿宇制冷有限公司价值20000余元的铜制空调制冷配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邹某某、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叶某某、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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