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在某家电销售经营部购买了某品牌的中央空调,约定该经营部提供的货物,均应为该品牌中央空调的原厂新品,而后支付了全部价款。
可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刘女士发现空调制冷有问题,随即联系该品牌空调厂商现场检查,结果却发现她家的5个空调控制面板并非该品牌空调的原厂正品。
原告与某家电销售经营部签订的《中央空调系统销售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在该家电销售经营部已注销的情形下,其经营者梁某应对上述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经第三人现场检查并出具《情况说明》,该家电销售经营部提供的5个中央空调控制面板非涉案品牌产品,作为空调的配件在销售中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梁某更换控制面板,同时要求控制面板价值的三倍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梁某为原告刘某更换涉案品牌中央空调的控制面板五个;2.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刘某五个涉案品牌中央空调的控制面板价值的三倍价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