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一般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租赁平台不仅负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同时也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平台工作人员不可避免地因检查、维修等原因需要进入房屋。
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平台在合理通知租客后才有权进入房屋。本案中未见平台尽到该义务,也不存在合同约定的紧急维修、排除险情等紧急情形。维修人员未经同意进入房屋,侵害了陈女士的居住安全。租赁平台应将保障租客的居住安全放在首位,在不侵犯租客权益的情况下及时回应租客相关维修需求,营造安全舒心的居住环境。
虽相较于整租而言,合租的居住人员并非完全固定,彼此之间可能完全陌生,房屋的公共区域也是由全体合租人共同使用,但这不代表合租人在居住生活过程中不享有个人隐私,合租人仍享有生活安宁不被侵扰的权利。房屋的公共区域仅限于合租人共同使用,人员范围相对固定,该区域应属相对私密空间。基于此,平台在将房屋对外出租后也不得随意进入,在非紧急情况下,即便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入内,也应提前合理通知租客。
在审理中发现,租赁平台对于大门密码锁的管理、通知短信的发送等确有相关规章制度。然而,一方面,相关规章制度并未得到完全执行,平台内部缺乏有效监管。另一方面,相关规章制度本身不够规范,未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如在合理时间之外,平台未限制工作人员通过密码进入房屋等等。租赁平台在制定并落实规章制度时,应站在合租人的角度,充分考虑其合理性。
上海市人大代表,日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总经理兼华东统括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等全国大中型城市生活成本较高,为缓解资金压力,许多人往往会选择合租而非整租。租赁平台瞄准该商机,推出的单卧租赁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多元化的市场需求,并受到年轻人的喜爱,具有其积极意义。然而,我们也应注意到,租赁平台在利用其市场优势及品牌效应吸引客户与其签约承租房屋后,可能会因自身管理等原因导致服务不达标,甚至产生居住安全隐患。本案例对租赁平台有一定警示作用,希望租赁平台以本案例为戒,紧盯居住安全底线,担负起与之规模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