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的约定。购房者需要按照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如果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维修基金,则该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根据现行标准,公共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为每平方米90元,多层(含别墅)为每平方米50元。对于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不带电梯)为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业主需将资金交存到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维修基金的缴纳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一般情况下,购房人首期应按照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来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的出售者则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对于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缴纳。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标准对于购房者和售房单位来说都非常重要。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注意与售房单位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的约定,并按照约定的比例缴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则需按照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只有合理缴纳维修基金,才能保障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确保业主的权益和居住环境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