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系从事家电设备维修的个体经营者,经营范围主要是日用电器修理,家居用品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等。
2022年10月,高某应被告方邀请到其单位维修空调外机。维修过程中,因外机围板腐烂,高某从高约3米空调外机上跌落摔伤,造成身体两处十级伤残。事发后,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20余万元。
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承揽合同的特征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和劳动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高某作为家电设备维修个体经营户,具有相关电器修理经验,在接到被告通知后,前往查看、维修,双方不存在监督、管理、控制或支配及从属关系。高某以自己的劳动力来维修空调并交付劳动成果,双方系典型承揽合同关系。高某作为承揽人,在维修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其自身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定作人,选任不具备维修空调资质的高某,存在选任过失,对高某损害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双方按照7:3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